江苏省交通企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交通企业协会,英文名称为:Jiangs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s Enterprises(缩写:JACE)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、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、服务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;协会倡导公平竞争、诚信经营,开展行业自律,做好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企业、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,为政府、企业、企业家服务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。
本团体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瞻园路86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、江苏省委和省政府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交通的各项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、条例条令。
(二)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交通系统实行行业管理的要求,组织开展交通企业管理理论、方法的研究,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,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,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。
(三)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部署,承接委托的各项工作;依法开展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活动,协调同业关系。
(四)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呼声,举办为企业、为企业家服务的有关活动,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提高经营者素质。
(五)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咨询和学术研究,培训各类企业管理人员。
(六)按照政府相关政策,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。参与制订推行行业性技术标准、管理标准、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规章、制度。
(七)收集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,交流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管理的经验,编辑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信息、资料和书刊。
(八)加强同国内外其它社会团体、学术团体的联系,组织参加国际交流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其中个人会员数不超过会员总额的10%。凡是在江苏省境内,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交通企业,以及有关事业单位、院校、科研机构均可申请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一式两份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、调查报告和信息、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又未提出减免申请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其它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/3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是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3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负责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它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机关核准。登记机关核准的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6日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